发布时间:2018-02-23
赣安监管二字〔2018〕19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
经营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为深化我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第二款有关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范围的建设项目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进行如下划分:
1.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范围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部门负责。
2.除跨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省安监局负责外,其余的由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部门负责。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和《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安全审查。
此次安全审查权限划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安监局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