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
发布时间:2026-04-28
|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 ||
简介: | |||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九江市濂溪区濂溪产业园滨湖片区内。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注册资金贰仟贰佰叁拾肆万元整,属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思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取得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等八部门公布的《关于公布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第二批)的通知》(九工信字[2023]83号)中的企业,已被认定为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 公司一期1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于2015年由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于2016年8月建设完成,2017年5月对1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验收,由南昌安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验收报告。2017年10月25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7〕0956,企业于2020年10月进行了延期换证。2021年公司进行扩建二期2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由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全预评价报告,2021年12月由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取得了相关批复,企业于2022年进行施工建设,并经自动化诊断,满足《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的要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二期2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了现场验收,由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了验收报告,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90号)的要求,企业同时于2023年委托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一期1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自动化诊断评估和自动化控制改造设计,2023年8月24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一期1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验收,由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了验收报告,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因此,目前该公司现有在役装置为3万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生产所属行业为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公司现有在役装置涉及的建构筑物为:可燃液体罐组、乙烯罐组、乙烯压缩机房、室外汽化、乙烯储罐区(乙烯球罐、卸车泵区、卸车区、汽化区)、综合车间、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包装车间、危险品库、成品库1、成品库2、1#仓库、2#仓库、控制室及空压制氮、冷冻厂房、机电维修车间、消防及循环水装置、污水处理装置、事故水池、事故应急池、变配电室、地面火炬、辅房(原锅炉房)等公用辅助设施。 现有在役装置涉及的主要原材料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主催化剂(复合型钛系催化剂,采用MgCl2作为复合载体,含2~5%的四氯化钛)、硬脂酸钙、压缩空气、氮(压缩的)、冷冻介质(冰河冷媒、氟利昂)、柴油、天然气(作燃料用)。产品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版)的有:乙烯、正己烷、三乙基铝﹑催化剂(含四氯化钛)、氮(压缩的)、柴油、氟利昂(二氯二氟甲烷)、天然气(作燃料用)。其中乙烯、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由于四氯化钛含量极低,属于催化剂的成分,该催化剂不辨识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聚乙烯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聚合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公司于2023年3月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其3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确定该公司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储存单元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其他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危险化学品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于2023年5月19日在九江市濂溪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备案编号:BA赣360402[2023]002,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 因此,企业于2026年2月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其现有在役装置为3万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企业项目装置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 本安全评估报告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条编写,力求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工作组对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进行了现场查勘,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对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监测监控措施、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得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制了《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本报告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黄香港 |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黄香港 | ||
报告审核人: | 王波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黄香港、王冠、李景龙、谢寒梅、黄伯扬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黄香港、王冠、李景龙、谢寒梅、黄伯扬 | ||
技术专家: | /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黄香港、王冠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6年1月20日等进行现场勘查等 | ||
评价报告: | |||
本报告重大危险源评估对象为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 本报告重大危险源评估范围为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的生产车间、仓库、储罐区及其配套的辅助系统、公用工程等设施。 本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对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t/a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生产存储装置设施的各生产单元及储存单元是否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置和场所采取的监测监控措施、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事故应急等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规定,该标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0号“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本项目危险化学品厂外运输不适用本规定,不在评估范围内。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估过程略 评估结论 本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规范标准,根据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存在的位置、数量及危险和有害因素,采用重大危险源分级及风险计算方法,对厂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详实的分析评估,得出以下评估结论: (1)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辨识及分级,该公司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储存单元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 (2)该公司重大危险源存在火灾、可燃气体爆炸、可燃液体蒸汽爆炸、容器爆炸、粉尘爆炸、触电、机械致害、场内车辆致害、起重设备致害、高处坠落、淹溺、灼烫、物体打击、跌落、坍塌、中毒、窒息、泄漏、其他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其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可燃气体爆炸、可燃液体蒸汽爆炸、容器爆炸、粉尘爆炸。 (3)根据定量计算,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乙烯球罐发生容器整体破裂时BLEVE爆炸时,其最大死亡半径为630m,重伤半径为848m;轻伤半径为1384m,多米诺半径422m。 (4)根据个人风险计算,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个人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215m,根据社会风险计算,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社会风险影响在可容许区。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表4.1.9的要求,液化烃罐组(罐外壁)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要求为300m;距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的防火间距要求为120m等,通过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的要求检查,企业与周边相邻工程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满足要求。 (5)该公司已进行自动化提升改造并进行了验收,满足《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赣应急字[2021]190号的要求。 (6)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现有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包括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措施)及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7)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0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仓库、堆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整治的补充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36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等要求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进行检查,经完善后满足规范要求。 (8)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了相关检查,该公司不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应急〔2020〕84号和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要求进行了检查,均满足要求。 (10)根据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年3月3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排查指南(试行)》的函》的要求,本企业液化烃储罐区不存在否决项,得分为88分,属于一般安全风险储罐区。应限期落实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根据检查,主要是:1、设备设施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现场应通过加装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2、加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建立液化烃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3、特殊作业管理需要按GB30871-2022进行完善。企业前期已针对加装管帽、双阀等措施,完善液化烃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以及加强特殊作业管理进行了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因此满足要求。 (11)根据《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3059-2023的要求,由于该公司液化烃储罐区的设计施工建设在本规范发布实施前,并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安全许可,属于在役液化烃储罐区,根据AQ3059-2023的要求在役液化烃储罐区的安全管理适用该规范要求。因此针对在役液化烃储罐区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本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属于在役液化烃罐区。根据检查,主要是:机泵管理、控制系统组态文件的备份、防雷接地设施接地点平面图、现场防雷接地点编号并挂牌等需完善。企业已针对机泵管理、控制系统组态文件的备份、防雷接地设施接地点平面图、现场防雷接地点编号并挂牌等进行了完善。 (12)企业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重点部位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确保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所述,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构成重大危险源装置(生产单元1万吨聚乙烯生产装置(聚合车间、精馏干燥车间)、综合车间,储存单元危险品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储存单元乙烯罐组(含汽化区)、乙烯球罐区(含汽化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的安全技术、监控措施、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体上符合要求,可以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严重程度,其风险在可以接受范围内。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1)应当继续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在明确全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4)应当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5)应当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6)在依法制定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7)应当制定完善具体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8)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3059-2023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9)危险化学品企业完善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10)鉴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3067-2026马上实施,企业应针对性的进行自查自纠,并进行整改,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提交时间: | 2026.4.28 | ||
场工作照片: 现场勘查人员(从左到右):企业陪同人员、黄香港(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企业陪同人员
现场勘查人员(从左到右):企业陪同人员、企业陪同人员、王冠(评价人员,项目组成员) | |||
0076(已排)-中科鑫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修改稿)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