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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9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6-11 11:16:01    点击数:6240
 

 

各相关单位: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731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精神,现将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200731之后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并补发执业印章。省级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每个注册有效期为3年)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2、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3、重新注册

对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需要办理重新注册

1)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已过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证明;

5)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4、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5、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二)办理程序

1、注册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监局进行初审。经国家安监总局审批准予注册的,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2、执业证或执业印章补办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证实。

2)省级注册机构审核。

3)国家安监总局复核、补办。

三、受理时间

申请注册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721日至31日(节假日除外)、82131日(节假日除外)、92130日(节假日除外),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办理注册初审手续。

   四、相关表格下载: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doc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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