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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2
赣安〔2017〕12号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委会
2017年6月12日
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总体部署,结合《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夏季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推动打非治违、隐患整治、整顿升级、强化执法为主抓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狠抓落实的良好作风,以更严格的监管、更有力的措施,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一是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是督导非煤矿山企业组织开展“三违”整治专项活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三是组织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一是进一步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进一步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二是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三是推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2017年底前要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突出无主“头顶库”管理,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强化无主“头顶库”整治措施,根除隐患。四是加大保护生命工程实施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三)着力防范“六类”事故。
一要严防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确保每个地下矿山企业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二要严防地下矿山火灾事故,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三要针对防范透水事故,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四要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督促企业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五要严防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六要严防边坡坍塌事故,督促露天矿山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四)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
一是推动各地方政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二是推动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四是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五)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一是强化《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监管一字〔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6〕154号)文件落实,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报告制度;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强化停产停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把复工复产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二是强化停产停建企业监督执法,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六)着力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要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的矿山,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资源的矿山,以及将煤矿企业改头换面为非煤矿山企业逃避煤矿整顿关闭的矿山,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要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上限处罚,对经整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要严格与煤共(伴)生矿山的准入门槛,对开采矿种中有煤炭资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安全许可。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层面。
一是组织开展“三违”整治专项活动,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法劳动纪律行为开展自查,并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追责。二是开展尾矿库、采空区情况摸底工作,建立完善尾矿库、采空区基础档案管理机制,加大对尾矿库、采空区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三是开展隐患自查,突出“六类”事故防范,突出重点项目、区域安全检查,突出重点设施、设备隐患排查,结合防汛工作部署和企业实际情况全面开展隐患自查工作。四是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辨识和评估,科学评定每一个岗位、每一件设备设施、每一个区域的风险等级,建立本企业的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五是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及时录入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实现隐患整治各环节信息清晰、可控。六是强化防汛管理,突出尾矿库、高陡边坡及大水矿山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汛期大检查,切实落实防汛责任和防汛措施。
(二)县级层面。
一是按照责任分工,全面部署、推动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违法盗采和越界采矿等行为;督促企业按方案要求开展“三违”整治专项活动。二是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尾矿库和采空区概况,进一步细化尾矿库“头顶库”监管、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完善基础档案,引导相关企业开展尾矿库、采空区隐患综合治理,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尾矿库、采空区隐患综合治理。三是要推动企业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除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企业开展风险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四是开展停产停建矿山联合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停产停建企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厉打击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行为。五是进一步开展煤共(伴)生矿山信息摸底,按方案要求强化监管执法。
(三)设区市级层面。
一是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重点对县级安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二是推动市级发改和财政部门合理安排治理项目和资金,积极推进尾矿库、采空区隐患综合治理工作。三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情形,省安委会认为需要督办的,严格按要求督促办理。
(四)省级相关部门。
一是计划于8月份由省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抽查,重点抽查各级安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安排重点工程专项资金对尾矿库(头顶库)、大型采空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隐患排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对照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切实整改并及时按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填报工作;要认真开展尾矿库、采空区的自查,结合防汛工作实际,全面推动尾矿库、采空区隐患治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信息传输,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执法年”和夏季百日安全专项行动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督导非煤矿山企业按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四)强化秩序规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活动,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1.督促发改部门适时安排尾矿库(头顶库)、大型采空区等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项目计划并推动实施。
2.督促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隐患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
3.督促安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煤矿山检查执法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汛度汛相关措施;推动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持续改进和提高,综合评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推动专项治理项目实施。
4.督促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控制等相关工作,推动矿山企业逐步减少;组织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5.督促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煤矿山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跟踪和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火工用品和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6.督促环保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环境破坏相关问题的检查、处理工作。
7.督促林业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非法使用林地进行查处。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设区市安委会要于6月2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专项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直管试点县(市)由设区市统一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谢晓斌;联系电话:0791-85257038(带传真);电子邮箱:jgyc@jxsafety.gov.cn。